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,表现形式多样。从目前案发情况看,主要包括债权、股权、商品营销、生产经营等四大类,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:
表现形式01借股权投资(入股分红)、高科技开发、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、电子商务、典当、融资租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3以第三方支付、网络借贷平台、众筹平台、电子黄金投资等新型网络金融名义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4通过会员卡、会员证、席位证、优惠卡、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5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、商品销售与返租、回购与转让、发展会员、商家加盟与“快速积分法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6利用民间“会”、“社”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7利用网络构造“虚拟”产品,如“电子商铺”、“电子百货”投资委托经营、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8对物业、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,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;
表现形式09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。